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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构筑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分类:
行业动态
2018/10/18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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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规范全省城镇新建小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非经营性公建设施,保障居住服务品质。

  意见提出,各地在规划建设新建小区时,要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文化活动室(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居民健身、养老服务、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规划人口2-4万人设置一所初级中学(12/18/24/30班),0.7-2万人设置一所小学(12/18/24/30/36班),0.3-1.2万人设置一所幼儿园(4/6/9/12班),0.8-1万人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站(150-220平方米),0.3-1万人设置一处文化活动室(300-1000平方米)、一处社区服务中心(200-300平方米),1-5万人设置一处菜市场(600-3000平方米),0.3-0.5万人设置一处公共厕所(30-6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照不低于开发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设置,垃圾收集点按照每处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进行设置,居民健身设施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进行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设置,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面积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设置,单独社区管理(含党群服务用房)的新建小区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0平方米。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同步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WiFi全覆盖并免费开放。

  意见明确,各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位置、规模等管控要求,并细化到具体地块;制定专项规划,按照15分钟、10分钟、5分钟生活圈服务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内容和控制要求。

  意见要求,各地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应将规划条件和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应在首期开发建设并同步实施。开发建设单位须按照规划、建设等手续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修改,不得销售或出租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竣工移交后,接收单位要按照规划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维护。未经依法批准,不得闲置,不得变更为经营性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到2018年年底前,我省将基本解决2015年以来新建小区(含在建小区)设施功能不全,非经营性公建设施不配套、不到位、不移交、不落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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